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
第63點
出租機關當日所收租金,應於當日或次日依規定解繳國庫。
以郵政劃撥、委由金融機構或普遍設立連鎖營業場所業者代收或轉帳代繳方式收取之租金,應依財政部核定之期限,依規定解繳國庫。
遇有溢繳租金時,予以退還或抵繳未到期之租金。但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養地租金,一律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