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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 第62點

    收租單位收取租金時,應開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聯單(以下簡稱聯單),第一聯為收據聯、第二聯為報核聯、第三聯為存根聯,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臨櫃繳納者,聯單預先印有機關首長與主辦主計人員印模,使用時由收租單位依據租金資料填製及蓋章後,抽存第三聯,其餘二聯交由繳款人持向出納人員繳交,出納人員收款後,加蓋收款單位印戳,及經收人印章(未經加蓋者無效)將第一聯交繳款人收執,第二聯附報表處理。
    (二)郵政劃撥者,收租單位於收到郵政公司日結單及劃撥通知單後,應按戶登帳,並填製聯單及郵政劃撥繳款明細清冊乙式三份,一份存查、一份送出納、一份送主計單位。
    (三)委由金融機構辦理租金自動扣款者,於收到代扣款資料後,應按戶登帳,並填製聯單及繳款明細清冊乙式三份,一份存查、一份送出納、一份送主計單位。
    (四)委由金融機構或普遍設立連鎖營業場所業者代收者,其辦理方式另行訂定。
    出租機關派員向承租人收取租金者,聯單預先印有機關首長與主辦主計人員印模,使用前由收租單位根據租金資料填製聯單,交由收租人員持赴現地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收租人員收款後,加蓋收款單位印戳及收租人員印章(未經加蓋者無效)將第一聯交繳款人收執,其餘二聯攜回,連同所收租金辦理解繳作業。
    租金係以支票繳交者,應以國內金融機構之即期支票為之,並於聯單上加蓋「本收據俟支票兌付後生效」戳記,其以遠期支票預繳租金者,其到期日不得逾租金應繳日期,收租單位並應填製「保管遠期支票清單」三聯後併交出納人員保管,到期兌現後再依第一項第一款方式辦理收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