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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先期作業聯繫要點

  • 第九點

    國產署於依法完成處分程序後,應備具公地放領清冊(格式比照擬辦公地放領清冊)二份送交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之程序辦理放領,並副知查註機關確認查註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