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先期作業聯繫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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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點
國產局依法完成處分程序後,應備具「公地放領清冊甲-已登記土地」及「公地放領清冊乙-未登記土地」(格式比照擬辦公地放領清冊甲、乙)各二份送交土地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之程序辦理放領。
國產局依法完成處分程序後,應備具「公地放領清冊甲-已登記土地」及「公地放領清冊乙-未登記土地」(格式比照擬辦公地放領清冊甲、乙)各二份送交土地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之程序辦理放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