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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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點
出租機關應按承租戶及其租約類別,建立應收租金資料,並視實際情況依下列收租方式辦理:
(一)臨櫃繳納:承租人到出租機關繳納。(二)郵政劃撥:由出租機關於當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郵局(以下簡稱郵政公司)設立帳戶,由承租人劃撥繳納。(三)轉帳代繳:由承租人或第三人授權於本署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自動扣繳。(四)委由金融機構或普遍設立連鎖營業場所業者代收。出租機關必要時,得派員向承租人收取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