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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先期作業聯繫要點

  • 第六點

    國產局於接到第五點送回之土地清冊,應就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得予放領之土地,依鄉(鎮、市)別,分別按「已登記之養殖用地」及「未登記土地」,造具「擬辦公地放領清冊甲-已登記土地」及「擬辦公地放領清冊乙-未登記土地」,其中屬合作農場或其他與農業有關之團體承租之土地,應先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重新訂立租約後,再行造冊。

    國產局應將擬辦公地放領清冊甲、乙各二十五份,送請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