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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先期作業聯繫要點

  • 第四點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前已有租賃關係至本辦法發布時仍出租之未登記土地,國產局應比照第二點規定清查,造具「放租清冊乙-未登記土地」二份,附具標明放租土地位置之像片基本圖分送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七款所定各業務主辦機關查註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得予放領及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不得私有土地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