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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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點
承租人未依限繳納租金者,應依下列基準加收違約金:
(一)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但逾期二日以內繳納者,免予加收違約金。(二)逾期繳納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三)逾期繳納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五。(四)依此類推,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