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Facebook Line Twitter

首頁 > 行政規則 > 條列式行政規則 > 條文內容

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先期作業聯繫要點

  • 第二點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產局)應清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之國有邊際養殖用地,依直轄市、縣(市)別,造具「放租清冊甲-已登記土地」。

    (一)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前已有租賃關係至本辦法發布時仍出租之土地。

    (二)已登記且編定為養殖用地之土地。

    (三)土地承租人為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前承租,至本辦法發布時仍繼續承租(含合作農場或其他與農業有關之團體)或經依法換約承租或經繼承承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