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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

  • 第三十六點之四

    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含)以後依第七點第二項規定標租,其承租人有意續租時,應於租期屆滿六個月前以書面申請換約,並依租約約定提出相關文件,經標租機關查無其他處分利用計畫,以及承租人無欠繳租金或相關費用,且無重大違約情事者,得視管理業務執行情形按原租約約定條件換約續租,並以三次為限。

    標租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換約續租,準用第三十六點之二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