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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 第58點

    出租不動產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致收益減少或不堪使用者,出租機關辦理減免租金之計收基準及實施方式如下:
    (一)基地

    1、免租基準及期間:因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各目規定之災害,致地上房屋毀損,不堪使用或居住者,自受災之當月起至修、新建完成之當月底止,租金全免。
    2、認定方式:
    (1)前目修、新建完成時間,由承租人切結具報,如有虛偽或延宕,應負法律責任,並加計逾期繳納之違約金追收之。
    (2)出租機關受理承租人申請減免租金,以災害防救機關提供之資料或現場勘查認定之。但受災地區範圍明確,得逕依災害防救機關提供之資料,主動查辦,並免逐案勘查。
    (3)出租機關受理承租人申請減免租金,於現場勘查時房屋已修復,致無法認定房屋原損毀原因、毀損情形及減免租金之期間者,得以災害防救機關所提供之資料、現場照片或村、里長證明文件認定之。
    3、欠租處理:受災前積欠之租金,於免租期間免予累計加收違約金。
    (二)養地、農作地、林地(乙式)、畜牧地、養殖地:
    1、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養地租約,依該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2、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租約,比照該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三)房屋(房地):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毀損不堪使用或居住或滅失時,應終止租約,收回房屋(房地),租金計收至終止租約之前一個月底止,無須辦理租金減免。
    (四)造林地、林地(甲式):因非屬定期收取租金,無須辦理租金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