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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作造林使用作業要點

  • 第三十九點

    標租造林地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承租人除依第三十六點規定續租外,應返還租賃土地並停止使用,地上尚未砍伐竹、木歸標租機關所有,承租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且不得向標租機關要求任何補償。

    承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拆除、騰空非屬國有之地上物及掩埋之廢棄物,檢附檢測土壤報告。

    承租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標租機關得依租約約定拆除地上物,並代為辦理土壤污染檢測,所需處理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承租人依第二項規定期限內返還租賃土地者,不計收使用補償金。屆期未辦理者,自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之次日起至地上物處理完成止,按土地當期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計收使用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