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作造林使用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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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點
標租造林地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標租機關應騰空收回全部土地後,承租人繳交之履約保證金除已部分退還者外,於抵付未繳清之訂約權利金分期款、年租金、違約金、逾期返還租賃土地期間應繳之使用補償金、拆除地上物或騰空租賃土地、代辦土壤污染檢測、損害賠償等費用,如有賸餘,無息退還;如有不足,承租人應另行支付差額。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年租金收繳至租約終止日或租期屆滿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