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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 第57點

    出租不動產租金除另有規定外,得按下列優惠規定計收。但同一出租範圍,不得同時適用不同之優惠規定:
    (一)國有基地

    1、依基地租金額之百分之七十計收租金:
    (1)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國有基地建築房屋自住者。
    (2)國軍退除役官兵承租國有基地建築住宅,承租土地面積在「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第六條規定範圍內。
    2、依基地租金額之百分之六十計收:
    (1)政府機關、非營利法人、慈善機關、公益團體、學校作事業目的使用者。
    (2)外交使領館、代表處所屬之館舍及外僑學校使用者。
    (3)身心障礙者或其配偶,作自用住宅使用者。
    (4)獎勵民間投資興辦公共設施使用者。
    (5)農民租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
    3、依基地租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計收:
    (1)供公共通行之騎樓使用者。
    (2)為古蹟使用者。
    (3)經地方政府建築主管機關規定退縮建築,留供公共通行使用部分。
    (4)經主管機關認定供公共排水使用部分。
    (5)出租基地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內(包含承租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其在三百平方公尺以內之範圍,面積以單一承租人為計算單位)供承租人自用住宅使用者。
    (二)國有房屋
    1、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國有房屋自住者,依房屋租金額之百分之七十計收。
    2、國有房屋為古蹟者,依房屋租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計收。
    承租人符合前項規定者,得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租金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