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作造林使用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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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點
標租造林地承租人有意續租時,應於租期屆滿前六個月以書面申請換約,經標租機關查無其他處分利用計畫,以及承租人無欠繳訂約權利金分期款、年租金或相關費用,且無違約情事(含原違約情事經標租機關通知改正並已完成改正)者,得於承租人繳清或依第四項繳交續租之訂約權利金後,以原租約約定條件及租期換約續租,並以三次為限。
前項續租,其起租日期為原租期屆滿之次日,原租期屆滿時不受第三十七點及第三十九點有關應返還租賃土地並停止使用之限制。
第一項續租之訂約權利金按原訂約權利金金額計收。但原訂約權利金金額低於續約當期林產物分收利益總額乘以續租年期計算之金額,改按續約當期林產物分收利益總額乘以續租年期計算之金額計收。
承租人申請分期繳交第一項續租之訂約權利金,應於書面申請換約時,向標租機關申請,標租機關得予同意,並通知承租人限期繳交四成(含)以上續租之訂約權利金,餘額依第十五點第三項規定向標租機關分期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