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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作造林使用作業要點

  • 第三十四點

    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承租人應每半年提供承租國有非公用土地作造林使用情形紀錄表(以下簡稱使用情形紀錄表)與標租機關,標租機關應於收受日起二個月內完成書面查核承租人是否依租約約定辦理,並將結果通知承租人。

    標租機關書面查核時,得視個案情形,將使用情形紀錄表及相關資料函送中央林業、環境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承租人之現使用情形提供意見。

    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標租機關應每三年至少巡查一次,並得派員至現場巡查使用情形。

    承租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或經標租機關書面通知,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標租機關辦理前項巡查者,標租機關應通知承租人於一個月內繳納訂約權利金除以出租年期計算之違約金並限期配合辦理,承租人屆期未配合辦理,標租機關得終止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