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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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點
租金如有調整,應通知承租人按調整後基準繳納之。
前項租金調整通知,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公告:由本署於本署網站或報紙公告。
(二)通知:由出租機關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三)通知及公告內容應敘明:
1、調整租金之法令依據。
2、新調整租金之開始日期。
3、通知部分並應加敘調整後租金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