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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 第56點

    租金如有調整,應通知承租人按調整後基準繳納之。

    前項租金調整通知,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公告:由本署於本署網站或報紙公告。

    (二)通知:由出租機關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三)通知及公告內容應敘明:

    1、調整租金之法令依據。

    2、新調整租金之開始日期。

    3、通知部分並應加敘調整後租金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