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作造林使用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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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點
租賃關係存續期間,租賃土地如遭主管機關列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範圍,承租人應自租賃土地受管制之日起每年主動自費辦理租賃土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檢測作業,並比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規定之項目製作檢測資料二份,一份送標租機關併於租案備考,一份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及於標租機關所訂期限內改善污染情形至主管機關解除管制。
因相關環境保護法規之污染整治管制措施致標租機關受損害,承租人應賠償標租機關所受之一切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