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作造林使用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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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點
承租人應於自願減量專案經中央環境主管機關核准註冊時,通知標租機關備查,並依租約約定之減量額度分收比例與分收方式,與標租機關分收實際取得之減量額度。
承租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應給付標租機關訂約權利金除以出租年期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標租機關應通知承租人限期依租約約定辦理,逾期未配合辦理者,終止租約,如致標租機關受有損害並應賠償,其數額另行計算。
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標租機關應通知中央環境主管機關撤銷承租人已註冊之自願減量專案,不同意使用原租賃土地繼續取得減量額度。
承租人執行第一項自願減量專案且已取得減量額度者,除執行自願減量專案必要之疏伐或間伐外,地上竹、木不得採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