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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作造林使用作業要點

  • 第二十九點

    承租人為經營需要,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等相關規定提出自願減量專案,應先向標租機關申請發給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自願減量專案意向書(以下簡稱意向書),憑以向中央環境主管機關申請獲准註冊後執行自願減量專案,並依相關法令規定取得減量額度。

    前項意向書一式二份,應於承租人繳清積欠之訂約權利金分期款、年租金及違約金等相關費用後發給,一份交承租人,一份併標租案備查,並同時通知中央環境主管機關,其有效期間最長以二年為限,且不得超過租期屆滿日。

    承租人未經標租機關發給意向書即擅自申請自願減量專案,應給付標租機關訂約權利金除以出租年期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標租機關應通知承租人限期申請補發意向書,逾期未配合辦理者,終止租約,如致標租機關受有損害並應賠償,其數額另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