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作造林使用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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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點
承租人未經標租機關同意,擅自於租賃土地興建相關林業設施或其他建築物或工作物者,標租機關應通知承租人於一個月內繳納訂約權利金除以出租年期計算之違約金,除符合前點第一項規定,經標租機關補發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書外,應通知承租人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約定用途使用,承租人未配合者,標租機關應終止租約。
承租人未經標租機關同意,擅自於租賃土地興建相關林業設施或其他建築物或工作物者,標租機關應通知承租人於一個月內繳納訂約權利金除以出租年期計算之違約金,除符合前點第一項規定,經標租機關補發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書外,應通知承租人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約定用途使用,承租人未配合者,標租機關應終止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