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作造林使用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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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點
標租機關發給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書,應於承租人繳清積欠之訂約權利金分期款、年租金及違約金等相關費用後,在租約約定用途下,同意承租人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申請作林業設施使用,並以該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所委任或委辦所轄鄉(鎮、市、區)公所審查結果為準。
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書之發給應一式二份,一份交承租人,一份併標租案備查,其有效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且不得超過租期屆滿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