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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 第54點

    共同承租人得按其協議分戶範圍辦理分戶換約。但屬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養地租約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人承租一筆或多筆土地:承租人為最初訂約時以家長身分代表全家訂約,而將租賃養地一部或全部辦理分戶換約予最初訂約時同戶籍原共同養殖之現養直系血親卑親屬或家屬者。
    (二)數人共同承租一筆或數筆土地:共同承租人就其實際分養位置協議分管,經徵得出租機關同意者。
    依前項規定申請協議分戶換約者,依第十四點第一款規定方式辦理,並免依該款第二目規定切結及於租約加註約定事項。
    第一項分戶後各租約之起訖日期,以申請分戶換約之日期為租期起日,其租期訖日,除另有規定外,以原租約屆滿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