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Facebook Line Twitter

首頁 > 行政規則 > 條列式行政規則 > 條文內容

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作造林使用作業要點

  • 第二十六點

    承租人於租賃土地修建、增建、改建、新建相關林業設施(以下簡稱興建相關林業設施),應先向標租機關申請發給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書,憑以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容許使用,並依建築管理及水土保持等有關規定辦理。

    承租人應於興建相關林業設施完成時,主動通知標租機關。其得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承租人應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並應會同標租機關連件向登記機關辦理預告登記,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承租人未依前項規定會同標租機關辦理預告登記者,標租機關應通知承租人於一個月內繳納按訂約權利金除以出租年期計算之違約金並會同補辦預告登記,承租人屆期未配合辦理,標租機關應終止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