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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作造林使用作業要點

  • 第二十五點

    承租人應照造林規劃書所定內容及造林起始期限開始苗木種植作業,善盡保護撫育義務,對於所造竹、木,如任意損害或擅自砍伐者,應查明責任並負賠償之責。

    前項期限,必要時標租機關得視標租面積及個案情形同意承租人申請展期一次,並以二年為限。但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