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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 第53點

    同一承租人有二戶以上類別及性質相同租約者,除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養地租約外,得合併為一戶租約。
    前項所稱類別係指租約類別及租約財產別;性質相同係指該等租約適用出租法源及適用法律規定均相同者。
    第一項合併後租約之起訖日期,以申請合併換約之日期為租期起日,其租期訖日,除另有規定外,以各原租約屆滿日較近屆期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