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作造林使用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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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點
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因標租機關收回、承租人返還部分租賃土地,或因分割、合併、重測、重劃、更正或其他原因,致租賃土地標示、筆數或面積變更時,標租機關應通知承租人,將變更(登記)之結果記載於租約。
前項情形致租賃土地面積有增減者,自變更(登記)之次月起,年租金按變更後之面積計收,並由標租機關通知承租人於一個月內繳交當期增加之金額或將其溢繳部分無息退還之;訂約權利金及履約保證金依原租約約定計收,不予退補,但本要點另有得退補之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