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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 第52點

    承租人當年期租約因遺失或滅失申請補發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承租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並以書面敘明承租不動產之相關資料及補發原因。
    (二)出租機關補發時,應按照原租約內容填載,並於租約註明「原租約遺失,本租約於某年某月補發」等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