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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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點
承租人當年期租約因遺失或滅失申請補發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承租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並以書面敘明承租不動產之相關資料及補發原因。(二)出租機關補發時,應按照原租約內容填載,並於租約註明「原租約遺失,本租約於某年某月補發」等字樣。
承租人當年期租約因遺失或滅失申請補發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