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作造林使用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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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點
租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
(二)租賃標的。
(三)租賃期限。
(四)訂約權利金、年租金、履約保證金及其收取方式。
(五)使用限制。
(六)相關稅賦及租約公證費等費用之負擔方式。
(七)配合申請自願減量專案之相關流程、減量額度分收比例及分收方式等事項。
(八)租賃土地面積增減之處理方式。
(九)違約之處理。
(十)終止租約條件。
(十一)租約終止或屆滿後,租賃土地之收回處理。
其他與租賃有關之事項,得由標租機關於前項租約中約定之。
承租人於簽訂租約前依第十五點第一項規定檢送之造林規劃書,為租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