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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作造林使用作業要點

  • 第二十點

    租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

    (二)租賃標的。

    (三)租賃期限。

    (四)訂約權利金、年租金、履約保證金及其收取方式。

    (五)使用限制。

    (六)相關稅賦及租約公證費等費用之負擔方式。

    (七)配合申請自願減量專案之相關流程、減量額度分收比例及分收方式等事項。

    (八)租賃土地面積增減之處理方式。

    (九)違約之處理。

    (十)終止租約條件。

    (十一)租約終止或屆滿後,租賃土地之收回處理。

    其他與租賃有關之事項,得由標租機關於前項租約中約定之。

    承租人於簽訂租約前依第十五點第一項規定檢送之造林規劃書,為租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