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作造林使用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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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點
開標決標後簽訂租約前,得標人因故喪失得標資格、放棄得標,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放棄得標者,其所繳之投標保證金予以沒收,由標租機關通知次得標人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先繳相當於投標保證金之金額(以下簡稱相當投標保證金),按最高標之訂約權利金取得得標權:
(一)依得標人投標單所填投標人或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住址寄送之通知書無法送達或被拒收。
(二)未依第十三點規定檢附檢測土壤報告,送經標租機關同意備查。
(三)逾第十五點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期限不繳或未繳清應繳之訂約權利金及全額履約保證金或未檢送造林規劃書。
(四)逾第十六點第一項規定期限未簽訂租約。
前項取得得標權之次得標人,準用第十三點至第十七點及第十九點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取得之得標權喪失,其所繳相當投標保證金予以沒收:
(一)未依第十三點規定於標租機關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檢附檢測土壤報告,送經標租機關同意備查。
(二)有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
簽訂租約後,標租機關發現承租人不具投標資格時,應撤銷或終止租約,承租人已負擔之公證費等費用,不予退還;所繳之訂約權利金、年租金及履約保證金,除承租人於投標時明知或因重大過失提供不正確資料,全額沒收外,比照第三十七點及第三十八點辦理。
標租機關依前三項規定沒收投標保證金、相當投標保證金、訂約權利金、年租金或履約保證金額度,以得標人或承租人依本要點應繳納之投標保證金、相當投標保證金、訂約權利金、年租金或履約保證金金額為限,溢繳部分應予無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