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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作造林使用作業要點

  • 第十七點

    標租造林地,標租機關不辦理點交;以約計面積辦理標租者,標租機關應於簽訂租約前,會同得標人確認租賃土地範圍並製成會勘紀錄。但標租造林地為原管理機關負責看管者,由標租機關會同原管理機關辦理會勘事宜。

    標租造林地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等事宜,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