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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作造林使用作業要點

  • 第十五點

    得標人應於標租機關同意備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一次繳清應繳之訂約權利金及全額履約保證金並檢送造林規劃書。投標時所繳之投標保證金得抵繳履約保證金、訂約權利金或年租金。但得標人申請分期繳交訂約權利金者,標租機關得予同意。

    前項造林規劃書,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土地坐落。

    (二)造林樹種:以當時中央林業主管機關最新公布國有林事業區租地造林樹種表之造林樹種為準,並得配合承租人林業經營需要調整之。

    (三)伐期齡。

    (四)造林起始期限:自起租日起算二年內開始苗木種植作業。

    (五)造林面積。

    (六)其他與造林規劃相關之說明資料。

    得標人申請分期繳交訂約權利金,應於標租機關同意備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標租機關申請,並於第一項規定期限內繳交四成(含)以上之訂約權利金,餘額加計百分之五後,以六個月為一期,分六期平均攤繳,以租約起租當月起算每第六個月月底前向標租機關繳交。

    得標人於得標前已有使用事實者,應自簽訂租約之起租日期往前追溯收取使用補償金,最長以五年為限。期間內已繳之使用補償金應予扣除,並得准分期繳交。

    前項使用補償金,按使用當期逕予出租之租金基準計算,不適用租金優惠之規定。但屬經法院判決確定使用補償金計算基準者,按法院判決確定之基準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