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Facebook Line Twitter

首頁 > 行政規則 > 條列式行政規則 > 條文內容

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作造林使用作業要點

  • 第十四點

    得標人應按租用面積每公頃六十萬元計算之金額(計至萬元,以下無條件捨去)繳交履約保證金。

    前項履約保證金,得標人得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充當之。

    前項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之質權設定通知書,應加註「存款收受金融機構就本存單同意對質權人於其設質擔保之債權範圍內,拋棄得向出質人行使之抵銷權」。

    第一項履約保證金有下列情形者,得於承租人繳清積欠之訂約權利金分期款、年租金及違約金等相關費用後,無息退還所繳交部分履約保證金:

    (一)承租人依第二十九點規定提出自願減量專案經第三方查驗單位確證完成,並向中央環境主管機關申請註冊通過,得退還所繳納履約保證金百分之五十。

    (二)達前款自願減量專案之計入期一半年限,且已取得減量額度,得退還所繳納履約保證金百分之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