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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作造林使用作業要點

  • 第十三點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以下簡稱檢測土壤報告),其檢測值應不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規定之管制標準值。

    前項土壤污染檢測之採樣點數,標租機關得考量個案標的現況及評估可能存在之污染風險等,於投標須知中載明。

    第一項三個月期間,標租機關得視標租造林地面積及個案情形同意得標人申請展期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得標人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檢附檢測土壤報告後,由標租機關通知同意備查(以下簡稱同意備查)或於原訂期限內補正。

    得標人為依規定辦理土壤污染檢測,標租機關應同意得標人及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進入標租造林地辦理相關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