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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 第50點

    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承租人對租賃物全部或一部不繼續使用,應申請終止租約,並繳清租金或其他未清款項,除另有規定外,應拆除、騰空非屬國有之地上物或掩埋之廢棄物,回復原狀後,返還租賃物,且不得向出租機關要求任何補償。
    租賃物因天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該物一部或全部崩塌、流失或埋沒時,出租機關不負回復原狀義務,承租人得請求變更或終止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