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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作造林使用作業要點

  • 第十二點

    標租機關開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派員會同監標人員(監標人員由標租機關主計人員或由其首長指定有關單位人員任之)於開標時間前一小時向郵局取回投標文件並作成紀錄,開標時當眾點明拆封,並就各標號投標金額最高及次高者進行審查,經審查有投標無效者,則按投標金額高低依序遞補審查,並逐標公布所有投標人及其投標金額。

    (二)審查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投標單、投標保證金票據及投標資格證明文件是否齊備。

    2、投標單、投標保證金票據及投標資格證明文件是否符合規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標無效:

    1、未檢具投標單、投標保證金票據或投標資格證明文件。

    2、投標保證金金額不足或其票據不符第十點第三款規定。

    3、投標單所填投標金額經塗改未認章、或雖經認章而無法辨識、或低於訂約權利金底價、或未以中文大寫。

    4、投標單所填標的物、名稱,經主持人及監標人共同認定無法辨識。

    5、投標單之格式與標租機關規定之格式不符。

    6、投標單內另附條件或期限。

    7、投標人資格不符規定。

    (四)決標:以有效投標單中,投標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次高者為次得標人。如最高標者有二標以上相同時,應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次高標者有二標以上相同時,比照辦理。

    (五)得標人放棄得標者,其繳納之投標保證金予以沒收。

    (六)開標後,除得標人外,投標保證金票據由未得標人依投標須知規定方式領回。

    (七)投標人所繳投標保證金之收取發還事項,應指定出納人員辦理。

    (八)填寫開標紀錄及標租情形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