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作造林使用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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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點
投標人參加投標,應依下列規定填具投標單、檢附資格證明文件及繳納投標保證金:
(一)投標單應記載事項如下:
1、載明標號、投標人資料(應註明名稱、地址、電話號碼、公司統一編號及法定代理人姓名)、標的物、投標金額、承諾事項及附件,並蓋章。
2、投標金額應用中文大寫書寫,單位為「元」,並計算至個位數,且不得低於訂約權利金底價。
3、投標人如有代理人者,應填寫代理人資料。
(二)檢附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1、公司主管機關核發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之抄錄本或影本,及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登記營業項目須有「造林業」。
(三)繳納投標保證金:
1、按訂約權利金底價百分之十計算(計至千位,以下無條件進位),金額未達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者,以十萬元計算。
2、限以經政府依法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郵局、農會或漁會為發票人及付款人,且受款人欄位為標租機關或空白之劃平行線支票或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
3、前目票據受款人欄位非標租機關者,應經所載受款人背書且票據上不得記載禁止背書轉讓。
(四)投標方式:投標單連同投標保證金票據及應檢附文件依投標須知規定方式密封後,以掛號郵件於開啟信箱前寄達標租機關指定之郵政信箱。逾期寄達者,由投標人逕洽郵局辦理原件退還。
(五)參觀開標:投標人可於開標當時到場參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