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作造林使用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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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點
標租公告視為要約之引誘。但對投標金額最高之投標人,除別有保留外,應視為要約。
前項公告內容以實貼於標租機關公告(布)欄者為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令依據。
(二)開標日期及地點。
(三)投標資格及投標方式。
(四)領取投標須知、投標單、投標專用標封之時間地點。
(五)土地標示、面積、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及使用地類別(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當期土地申報地價、使用限制、租賃期限。
(六)訂約權利金底價、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
(七)配合申請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以下簡稱自願減量專案)之相關流程、減量額度分收比例及分收方式。
(八)造林地租約(以下簡稱租約)。
(九)其他應公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