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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作造林使用作業要點

  • 第七點

    標租機關應於標租造林地前辦妥下列各項作業:

    (一)選定標的:篩選得辦理標租之土地。已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等規定規劃供特定目的使用之土地者,應洽詢主管機關確認租賃期限內無撥用或使用需要。

    (二)查對資料:查對產籍、登記謄本、地籍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等資料。

    (三)勘查: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勘查作業程序相關規定辦理。

    (四)計算訂約權利金底價及履約保證金。

    (五)公告:於開標前一個月至二個月在所在地通行報紙摘要刊載公告三天,並於標租機關網站公告。

    (六)現場標示:於現場適當位置設置標示牌,或公告定期派員引領參觀。

    標租造林地於辦理地籍分割前,得將一筆土地之部分,以約計面積辦理標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