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作造林使用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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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點
標租造林地應收取之訂約權利金、年租金,收取後不予退還。但本要點另有得退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標租造林地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致不堪使用,當年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辦理林業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地區,標租機關得免收年租金。
承租人依前項申請免收年租金,同一年度同一出租範圍僅得申請一次,經核算原已繳納之年租金溢繳者,標租機關應無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