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中央機關眷屬宿舍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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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點
管理機關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眷舍居住事實及使用情形查考,必要時,得隨時辦理。查考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並依規定續處。
全部眷舍現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屬未實際居住:
(一)連續三十日以上未居住。
(二)三個月內居住日數累計未達四十五日。
(三)經管理機關訪查未獲回復,且無法提出具體說明。
眷舍現住人因配合政府公務需要,不受前項各款之限制。但於一年內居住日數累計未達一百八十三日者,仍認屬未實際居住。
眷舍現住人因疾病、傷害或重大事故,為維護其生命及健康之必要致未居住於眷舍,且提出合法醫療或照護機構開立之佐證資料,經管理機關查核屬實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