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中央機關眷屬宿舍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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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點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中央機關:指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
(二)管理機關:指管理眷舍之中央機關。
(三)眷舍現住人:指於本要點生效前經管理機關認定符合續住規定之眷舍配住人與其父母、配偶(配住人死亡者,以未再婚者為限)、未成年子女(以下合稱眷屬),且於本要點生效日仍符合續住規定者,及於生效日後始同住之眷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