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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 第43點

    承租人對租賃物使用限制如下:

    (一)不得作違背法令規定或約定用途之使用。
    (二)不得擅自將租賃物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或要求設定地上權。
    (三)申請興建或已興建補辦申請農作(或畜牧、養殖、林業)設施,或申請部分土地過戶換約或部分養地變更承租人名義換約續租時地上農作(或畜牧、養殖、林業)設施之處理,除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養地租約,依該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外,應依國有出租農業用地同意興建農業設施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四)租賃物經列入重劃或都市更新範圍者:
    1、不得妨礙重劃或都市更新工程之進行。
    2、地上物如因辦理重劃或都市更新須拆遷或伐除,除另有規定外,不得向出租機關要求任何補償。
    3、重劃或都市更新期間不得新建、增建或改建基地上建築改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