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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 第42點

    出租機關受理過戶換約、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繼承換約及續租換約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簽註意見於簽核表後,核發新約。

    前項租約起訖日期,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過戶換約或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以申請換約之日期為租期起日,其租期訖日,除另有規定外,以原租約屆滿日為準。

    (二)繼承換約,以繼承發生之日期為租期起日,其租期訖日,除另有規定外,以原租約屆滿日為準。

    (三)續租換約,以原租期屆滿之次日為租期起日,其租期訖日,除另有規定外,依第二十八點規定辦理。但基地之租期起日,得為申請續租之次月一日。

    第一項過戶換約案件屬租用基地、租用房屋或房地者及繼承、續租換約案件,得免辦勘查。前開免辦勘查案件換約時,出租機關應於租約特約事項加註:「本案不送勘查,換約後經抽查或檢舉違反法令及租約約定者,出租機關得終止租賃關係或認定租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