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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 第42點

    出租機關受理過戶換約、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繼承換約及續租換約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簽註意見於簽核表後,核發新約。

    前項租約起訖日期,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過戶換約或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以申請換約之日期為租期起日,其租期訖日,除另有規定外,以原租約屆滿日為準。

    (二)繼承換約,以繼承發生之日期為租期起日,其租期訖日,除另有規定外,以原租約屆滿日為準。

    (三)續租換約,以原租期屆滿之次日為租期起日,其租期訖日,除另有規定外,依第二十八點規定辦理。但基地之租期起日,得為申請續租之次月一日。

    第一項過戶換約案件屬租用基地、租用房屋或房地者及繼承、續租換約案件,得免辦勘查。前開免辦勘查案件換約時,出租機關應於租約特約事項加註:「本案不送勘查,換約後經抽查或檢舉違反法令及租約約定者,出租機關得終止租賃關係或認定租約無效」。

    出租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底前盤點次年國有出租耕地、農作地、畜牧地、造林地、養(殖)地租約租期屆滿案件,並制定續租換約抽查計畫。

    前項抽查方式得以遙控無人機拍攝之航照影像套繪地籍圖或利用國有土地地理資訊系統最新年度圖資查對,倘查對後有疑似違約情形或無法查對地上物狀況,辦理勘查。經抽查之租約,倘地上物情形符合租約約定用途,且無擴大占用情形,經審查符合續租換約規定者,訂約時免依第三項規定加註特約事項;倘經查核有違約使用或疑似擴大占用情形者,承租人未改正前,不予通知及辦理續租換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