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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 第40點

    承租人依前點規定申請續租換約時,應備具申請書,檢附原租約(驗畢後得發還)、身分證明文件並視申請類別檢附下列文件:
    (一)基地:

    1、地上建築改良物已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所有權狀影本或登記謄本。
    2、地上建築改良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建築改良物確屬承租人所有切結書。
    3、承租人仍作建築基地使用之切結書。
    (二)房屋:
    1、承租人為現使用人之切結書。
    2、承租人設籍於該房屋之現戶戶籍證明文件影本。但承租人非自然人者,應檢附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出具現為承租人實際使用該房屋之證明文件。
    (三)其他土地:
    1、承租人為現使用人之切結書。
    2、承租土地位於山坡地者,應檢附未逾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面積上限切結書。
    3、租用造林地者,以林業經營方式造林使用切結書。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款第一目應檢附之切結書,承租人已依第四點第二項規定方式於申請書之承諾事項欄具結者,免予檢附。
    承租人為二人以上共同承租,因故無法全體會同依前二項規定申請續租換約者,得視申請類別由部分承租人為代表,依第三十三點第五項規定辦理,以全體承租人名義申請換約續租。
    出租機關得經承租人同意,於訂約時收取計算至訂約當月底止之租金及分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