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
第39點
租期屆滿時,除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養地租約或法令另有規定外,租賃關係消滅,出租機關不另通知。承租人應依租約約定返還租賃物並停止使用,且不得向出租機關要求任何補償。
承租人於租期屆滿有意續租時,除依出租管理辦法或法令另有規定不再續租者外,應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出租機關申請續租換約;必要時,出租機關得於租期屆滿三個月前通知承租人辦理續租換約。但屬建築基地者,配合全面換約作業需要,得於租期屆滿前二年內辦理續租換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