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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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點
承租人或繼承人未依規定期限申請過戶換約、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或繼承換約者,應依出租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規定處理。
承租人或繼承人未依規定辦理過戶換約、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或繼承換約,經出租機關終止租約者,於租賃物未收回前,新申租人如為原承租人或其受贈人、繼承人或二親等內親屬之買受人,向新申租人追收出租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規定之逾期違約金;新申租人非屬上述身分,向原承租人追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