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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 第32點

    非公用不動產已形成不定期租賃關係者,除原屬耕地租約,應另依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辦理外,出租機關應依出租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於三個月內申請訂定書面契約,如承租人死亡者,則以書面通知其繼承人於六個月內申請訂定書面契約。
    前項承租人或其繼承人申請訂定書面契約,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證明文件辦理: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最近五年繳租證明。但出租機關已有繳租資料者,免予檢附。
    (三)由繼承人申請者,另檢附第三十五點規定繼承換約應備之文件。
    (四)承租農作地、畜牧地、造林地、養殖地或養地位於山坡地者,應檢附未逾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面積上限切結書。
    申請案經出租機關審查無誤後,簽註意見於簽核表,並通知承租人繳清申請當月底前五年欠繳之租金後訂定租約,該租約以申請訂定書面契約之次月一日為租期起日。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逾期未申請訂定書面契約者,除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養地租約外,出租機關得終止租賃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