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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 第31點

    接管他機關移交原以標租、標租以外方式出租、抵繳稅款、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或地籍清理條例囑託登記為國有或國稅稽徵機關承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無法拍定之出租不動產,出租機關應於接管後,通知承租人限期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原租約,依原租約內容(含租金、租期等)換訂本署租約,該通知之期限不得超過租期屆滿日。但接管時所餘租期未滿三個月者,不在此限,並得比照第四十一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