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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 第27點

    依國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申租國有基地,於編定使用種類編為(或變更為)建築用地前得辦理出租,並於租約內約明,租賃基地於編定使用種類編為(或變更為)建築用地前,承租人不得請求增建、改建、新建租賃基地上之建築改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