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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 第26點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內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依國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辦理出租,並於租約內載明下列事項:

    (一)租賃土地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承租人不得請求讓售。
    (二)租賃土地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承租人就其所有之地上建築改良物增建、修建、改建或新建時,應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辦理。
    (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開闢時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者,得隨時終止租約,承租人不得向出租機關要求任何補償。